(2015)温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26号原告:陈某,务工。被告:高某,现在浙江省莫干山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一个月被告即外出不归,失去联系。2014年6月原告曾向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申请撤诉。2014年9月,原告收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的决定书,才知道被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关于双方认识、结婚、未生育子女等情况某,被告已深刻认识到了吸毒的危害并决心戒毒,希望原告能够给予一次机会,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2014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诉请离婚,2014年6月25日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014年9月18日,被告因吸毒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现在浙江省莫干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月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表、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的舟普公强戒决字(2014)第6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4)温文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文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期间无实质性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