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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庄木春、余宗财与漳平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庄木春,余宗财,漳平市人民政府,漳平市双洋镇员当村民委员会,漳平市燕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漳行初字第23号原告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法定代表人肖建国,职务村主任。原告庄木春,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原告余宗财,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光儒,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平市八一路341号。法定代表人蓝福元,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韩高辉,漳平市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祖娟,漳平市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干部。第三人漳平市双洋镇员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平市双洋镇员当村。法定代表人曹华兴,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漳平市燕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商银行八楼。法定代表人谢益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水平,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系漳平市燕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庄木春、余宗财不服被告漳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漳平市双洋镇员当村民委员会、漳平市燕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庄木春、余宗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庄木春、余宗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庄木春、余宗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民委员会、庄木春、余宗财负担。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敏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