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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167号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黄丹村闸东村13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徐圩新区综合会馆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阴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