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蕉执行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侯伟文与林兴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伟文,林兴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侯伟文,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兴赞,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侯伟文与被执行人林兴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侯伟文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294元,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