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陈年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年婷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51号罪犯陈年婷,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年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于2010年11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年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年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5月,被告人陈年婷将其生下的第一个男孩以7500元钱卖给新村镇弓刘庄的弓华民家。2010年7月,陈年婷将其生下的第二个男孩以30000元钱卖给了辛店镇黄岗村的郭凤珍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年婷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获表扬6次,2012年1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年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年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