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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罗德勇与叶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德勇,叶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德勇。委托代理人白中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美清。上诉人罗德勇因与被上诉人叶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德勇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德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德勇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罗德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朝阳审 判 员  罗晓翠代理审判员  史振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