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刘根生与魏红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根生;魏红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刘根生,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刘威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红力,男,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生诉被告魏红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金 梅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