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571-1号原告姜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而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