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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571-1号原告姜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而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