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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粮农,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御史乡圆坝子村10组5号,身份证号:513723199104045825。被告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粮农,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御史乡圆坝子村10组5号,身份证号:51130319891009561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严晓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