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亦荣与钟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亦荣,钟传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周亦荣。被告:钟传钦。原告周亦荣诉被告钟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时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亦荣、被告钟传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亦荣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4日,被告钟传钦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3%,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当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5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于2013年9月9日支付利息195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请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传钦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周亦荣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汇款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钟传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钟传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4日,被告钟传钦向原告周亦荣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3%。同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500000元。同年9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利息19500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钟传钦向原告周亦荣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钟传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亦荣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钟传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