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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丁小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小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1号罪犯丁小艳,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小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原审被告人丁小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济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小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丁小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自2009年初至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丁小艳容留费某、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济源市沁园办事处的“怡人发屋”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容留费某在该店内卖淫一次,并从卖淫所得的嫖资中分成。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小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6次,2012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小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小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