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赵x、辽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赵x,辽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周xx,男,被告赵x,男,被告辽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韩x,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赵x、辽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才湛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