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邓爱芳与卢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爱芳,卢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861号原告:邓爱芳。被告:卢永强,农民。原告邓爱芳为与被告卢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卢永强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3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亚琼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邓爱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08年4月18日开始至2009年5月3日止,被告卢永强向原告邓爱芳购买电脑胶片,被告卢永强均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价款共计8730元。嗣后,被告卢永强分文未付。故被告卢永强向原告邓爱芳购买电脑胶片,尚欠货款8730元的事实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爱芳借货款8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卢永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