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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春霞与任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55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被执行人任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任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华银行存款11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