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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秀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何龙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艳,何龙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杨秀艳,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龙清,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住所地:岫岩镇大宁街11号。负责人:郑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艳诉被告何龙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1413元,应返还704元)。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欣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