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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西工业园区北城片。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军。委托代理人:张志星,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国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4日依双方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定于2015年2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的邮件经国家邮政机构三次以上投递,均未能妥投而退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现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应收187.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187.5元退还给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迈腾模具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