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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新与王红义、许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王红义,许彦峰,石彦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迁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孙新。被告:王红义。被告:许彦峰。被告:石彦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辉,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西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会燕,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王红义驶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挂号重型仓栅式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西县城关西环路花园里小区石场时,操作不当与属于原告孙新的雕刻石头相碰撞,造成石头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迁西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红义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新无责任。被告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三者商业险,投保人为石彦卿。保险期间自2014年03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03月24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孙新各项损失人民币126000元。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在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挂号重型仓栅式挂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新保险金人民币85000元,限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本案一次性解决,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豆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