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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莹,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楠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