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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孙庆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孙庆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刑二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孙庆,中共党员,原抚州市临川区水利局局长。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4年8月14日、11月14日由南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孙庆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孙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收受请托人郑善昌人民币6000元,为郑善昌的亲戚邹某提拔为红旗水库管委会主任提供帮助。2、2007年11月,被告人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收受黄某甲人民币6万元,在临川区跃进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围标一事中,包庇黄某甲围标,并帮助黄某甲中标后顺利结清工程款。3、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收受万某人民币10万元,在临川区水利局防汛大楼基建工程中,帮助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万某顺利结清工程款。4、2008年9月份,被告人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的便利,收受黄某乙人民币4000元后,为黄某乙升任金临管理局副局长提供帮助。5、2009年12月,被告人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职务的便利,在临川区高坪镇金龙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招标过程中,找人帮周某制作标书并找有资质的公司参与竞标,在周某的妹妹周建兰竞标未成功且没得到退标款后,指使下属出面调解周建兰与中标方有关退标款的事宜,帮助周建兰取得退标款13万元。周某为感谢黄孙庆,送给黄孙庆人民币1万元。6、2010年年底,被告人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收受肖某和花某人民币10万元,帮助花某顺利结清了与肖某合伙承建的跨连城乡和秋溪镇的农田水渠维修项目工程款。7、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职务的便利,帮助刘某获得临川区连城乡大申村水渠维修项目。2010年春节前,刘某为感谢黄孙庆,送给黄孙庆人民币1万元。8、2009年,黄孙庆利用其担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职务的便利,在周某筹建温泉镇自来水厂过程中,为周某跑项目争资,找人做材料及到省水利厅找相关部门的领导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周某为感谢黄孙庆,送给黄孙庆人民币1万元。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黄孙庆到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下半年,他托表哥郑善昌去找黄孙庆帮他说情,给了表哥6000元钱,由表哥送给黄孙庆。一两个月后,郑善昌回复说该6000元已给了黄孙庆,黄会考虑提拔的事。2006年4月,局里决定任命他为红旗水库管委会负责人,试用期一年。2007年4月,他正式担任红旗水库管委会主任。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他通过围标的方式中了临川区跃进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标。中标后有人举报他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围标,他就打电话给黄孙庆帮忙关照一下,黄孙庆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黄孙庆提出要重新洗牌(重新招标)。他害怕失去这个项目,就找到黄孙庆的表哥一同去找黄孙庆,他们在上顿渡镇一个加油站见面后,他把一个装有6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送给了黄孙庆,要求黄孙庆在项目上多关照,黄孙庆答应并收下了6万元钱。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他以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了临川区水利局防汛大楼基建项目的标。2008年,他领得第一笔工程款后的一天晚上7、8点钟,他开车来到黄孙庆家门口,打电话叫黄孙庆来到他车前,送给黄孙庆一个装有10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目的是为了更方便拿到工程款。后每次领工程款的时候,黄孙庆都会签字,如期将工程款拨付给他。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找了一个亲戚梁贤标去找黄孙庆说情,安排一个位子。过了一个星期,梁贤标叫他直接找黄孙庆,又过了两三天,他来到黄孙庆办公室,请求黄孙庆帮忙关照,并交给黄孙庆一个装有4000元钱的信封。过了一段时间,局里领导到金临渠管理局对他进行考察,通过考核公示后,局里领导宣布他担任金临渠管理局局长。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12月份,他竞争临川区高坪镇金龙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找到黄孙庆,黄孙庆叫人帮忙做好标书并找了有资质的几家公司竞标,因退出竞标未得到对方10余万元的补偿,他就叫黄孙庆帮忙协调此事。在水利局的多次协调下,对方给了他13万元,他就送了1万元给黄孙庆。2009年,他想买温泉镇民生水厂,找到黄孙庆咨询,黄孙庆叫他建一个水厂。在黄孙庆的安排下,分管农业的领导召集几个乡镇开了协调会,最后确定在温泉镇建自来水厂,黄孙庆带他去崇仁县水利局谈跨区供水项目,在筹建自来水厂的过程中,黄孙庆还带他跑项目争资,找人做资料,带他到省水利厅找相关部门领导,2012年春节前,黄孙庆到他家打麻将,他便给了黄孙庆现金1万元。6、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临川区水利局副局长,2009年12月,金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二次招标之后的两三天,局长黄孙庆打电话给他说金龙水库项目投标有个纠纷叫他协调处理。他了解到周某的妹妹与中标方协商以10余万元的价格把投标单位卖给中标方,但中标方中标后反悔。他通知双方到局里来,与饶某一起对双方进行协调未果,他把调解的情况向黄孙庆作了汇报,后中标方与水利局签订施工合同时,他从施工老板处得知该施工老板已给了10余万元了结该纠纷。7、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临川区水利局建管股股长。2010年12月9日,金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第二次招投标,中标后几天,黄孙庆打电话叫他晚上8点钟前赶到办公室,协助黄某丙副局长协调一些事情。他来到黄某丙的办公室后,看到周某的妹妹周建兰同另外一方在吵架,他当时还看到一份协议,协议大概内容是不论那一方中标都要给未中标的一方10多万元的补偿,他和黄某丙一直做双方的工作,到了晚上10点多,双方还没谈好,他和黄某丙都回去了。8、证人花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同,他和肖某中了跨连城乡和秋溪镇的农田水渠维修项目的标,没多久项目就施工建设了。2010年年底,为了能顺利拿到工程款,他和肖某商量每人各拿5万元凑10万元钱送给黄孙庆,两人一同来到水利局,肖某一个人进了黄孙庆的办公室,出来后肖某说钱已送给黄孙庆。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10月份,他和花某合伙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以港飞水利工程公司的名义中了跨连城乡和秋溪镇的农田水渠维修项目的标。到了年底结第一笔工程款时,他与花某商量送给黄孙庆10万元,想让黄孙庆在结工程款的时候提供方便。之后,他去黄孙庆的办公室,将自己和花某各装有5万元的袋子共二个给了黄孙庆,后离开了。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他找到黄孙庆,黄孙庆说有一个溪山水库农田引水灌溉项目,以邀标的形式给他做,他找了几家有资质的公司来招标,后顺利拿到这个项目。为了感谢黄孙庆,他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个早晨8点多钟来到黄孙庆家,给了黄孙庆1万元钱。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黄孙庆出生于1959年11月10日。12、临常发(2005)18号《关于黄能兴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05年5月30日,黄孙庆被任命为临川区水利局局长。临常发(2010)12号《关于何前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2010年12月29日,黄孙庆被免去临川区水利局局长的职务。13、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黄荣、黄孙庆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2011年9月5日,黄孙庆转账存入黄荣账户10万元。14、中标通知书、协议书证实,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中了临川区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III标,并与临川区水利局签订了施工协议书,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对临川区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III标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为3863356.25元,并就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周港水作为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黄某甲为项目建造师。15、临川区水利局与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临川区水利局在2007年2月26日就临川区水利局防汛指挥大楼工程施工同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订立了协议,协议约定临川区水利局防汛大楼工程由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双方就有关的事项作了约定。16、证人万某与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证实,2007年4月8日,万某作为临川区水利局防汛指挥部中心大楼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就临川区防汛大楼工程的建设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临川区水利局防汛大楼工程由万某负责的临川区水利局防汛指挥部中心大楼工程项目部承建,双方就有关事项作了约定。17、临川区金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及招标相关文件证实,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了临川区金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标,并与临川区水利局在2010年12月3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1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黄孙庆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9、被告人黄孙庆的供述证实,2005年,红旗水库管委会主任空缺,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以前同事连城乡财政所所长郑善昌到他家,叫他帮郑善昌的亲戚邹某安排职务,郑善昌出门的时候将一个装钱的信封丢在他家地上,信封里装有6000元钱。2006年年底,他找局党委书记曾荣华谈邹某任红旗水库主任一职之事,曾荣华同意。后他召开了局班子会议,大家没意见,局里又派领导对邹某进行了考察,考察回来后说该同志反应不错,就是酒性不好,接着又开局班子会议宣布邹某为红旗水库管委会负责人,一年的考察期满,邹某任主任。2006年10月份左右,黄某甲在临川区行桥镇跃进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中了标,公示前有人举报黄某甲围标,黄某甲便找到他,要求帮忙在调查人面前说好话,最终黄某甲在该项目上中标。过了几天,黄某甲打电话约他在上顿渡街上加油站见面,黄某甲从黑色小汽车里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递给他,他回家一数,袋子里装有6万元钱。2006年,水利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建防汛大楼,2007年进行了招投标,临川区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中了标,实际承建人是上顿渡人万某。2008年8月份防汛大楼主体工程竣工,2008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万某打电话约他在他家门口见面,万某从自己的小汽车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给他,说快过年了,拿点钱去用。他回家后,数了一下共有10万元钱,万某送钱给他是为了以后更顺利结清工程款,后来工程款结算的时候只要局账户上有钱,他就会签字及时将钱拨付给万某。2008年9月份,梁贤标到其办公室对他说自己有一个亲戚叫黄某乙,在金临渠管理局工作,有合适的位置帮安排一下。过了几天,黄某乙来到他办公室说帮忙安排个位子,后拿了一个装钱的信封放在他桌子上后就走了,他打开看了一下,里面有4000元。过了一段时间,他叫金临渠管理局的局长汤开光到他办公室了解黄某乙的情况,汤开光说黄某乙比较优秀,后来在局班子会议上他提议黄某乙为金临渠副局长候选人进行考察,班子成员都同意,对黄某乙考察后,局班子会议决定任命黄某乙为金临渠管理局副局长,考察期为一年。2009年10月左右,临川区高坪镇金龙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要进行招投标,周某想参与这个项目进行投标,他找了自己原来的下属抚州港辉水利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港水,周港水帮周某制作了标书并找了五六家挂靠公司进行投标,因约定一方退出竞标,对方要补偿10万余元,最后对方在该项目上竞标成功,就补偿了周某的钱。2008年11月份的一个星期天上午,他去周某家打牌,在周某家门口碰到周某,周某从手提包中给了他1万元现金,说是感谢费。2009年4、5月份,周某想买自来水厂,他提出建自来水厂更好。后在他的协调下,周某决定在临川区管辖的红桥镇建自来水厂。后周某的金穗自来水公司在2010年开工了,在筹建自来水厂的过程中,他还帮助周某跑项目争资,找人帮忙做资料,并到省水利厅找相关领导。2012年春节前周末的一个上午,他去周某家打牌,在周家院子门口,周某从上衣口袋拿出1万元给了他,并说谢谢他帮了忙。2009年6、7月份,因上顿渡镇的花某和肖某很熟,花某让肖某交给他10万元钱,肖某交给其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子并说这些钱是花某让他转交的,他收下这10万元钱,过了几天,花某来到他办公室,他对花某说以后有项目就给花做,并叫花某带肖某一起做。2009年10月,退耕还林项目资金下来以后,他把秋溪镇罗田村渠道45万元的维修项目通过招标安排给了花某做。上顿渡镇的刘某多次找他要做项目。2009年10月,他打电话给刘某邀请刘某参与连城乡大申村退耕还林渠维修的项目招标,项目资金有36-37万元,刘某找了几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招标得到了该项目。2010年春节前,刘某来到他家里,从上衣口袋拿出1万元钱给了他。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孙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孙庆有自首情节,且有退清赃款的情节,对被告人黄孙庆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孙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上诉人黄孙庆提出,他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原判对其量刑偏重;他身患肾盂癌,请求二审对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并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孙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上诉人黄孙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上诉人黄孙庆退清了全部赃款,综上,对上诉人黄孙庆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黄孙庆提出,他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原判对其量刑偏重;他身患肾盂癌,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经查,原判已考虑黄孙庆的上述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黄孙庆提出的再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凤英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华 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