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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卢万春与金惠平、朱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春,金惠平,朱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卢万春。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惠平。被告朱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万春与被告金惠平、朱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万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万春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卢万春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高少波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