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卢万春与金惠平、朱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春,金惠平,朱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卢万春。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惠平。被告朱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万春与被告金惠平、朱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万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万春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卢万春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高少波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