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2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冬明、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孩儿巷180号甜心童装店内,以买衣服为名,窃得被害人童某的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63元。2.2014年7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25号钱佳咪咪的服装小铺店内,以买衣服为名,窃得被害人钱某的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28元。3.201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金龙岗路小资馆女装服饰店内,以买衣服为名,窃得被害人张某的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23元。4.2014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68-4号尚位服装店内,以买衣服为名,窃得被害人高某的苹果5s手机l部,价值人民币3665元。5.2014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精严寺57号圈子服装店内,以买衣服为名,窃得被害人王某的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35元。综上,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14元。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某、钱某、张某、高某、王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速通维修中心手机信息,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新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