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莫新权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新权,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莫新权,男,1983年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22层。负责人卢绍庆,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莫新权与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2)柳市民三终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法执第47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太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汉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