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7年5月26日,汉族。被告李某,男,生于1983年5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经亲朋好友劝解现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朝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棚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