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魏晓红与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红,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魏晓红,居民。被告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行,经理申请执行人魏晓红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