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与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号原告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负责人李传森,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负责人张科,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撤诉减半收取1584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