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与杨小明、重庆市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杨小明,重庆市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025-7。法定代表人:唐方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小明。被申请人:重庆市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因与被申请人杨小明、重庆市海凤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称,2011年4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截止至今仍欠货款人民币1392515元未结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畅源浮吊趸和“畅源1009”号船舶的所有权。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13万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杨小明所有的畅源浮吊趸和“畅源1009”号船舶所有权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代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