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裴芝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农袁家台。法定代表人罗新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政府的应收款4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宜都市红花套社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420581001001GB00013)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政府的应收款4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昌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邬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