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友超与龙岩汇贤贸易有限公司、翁晓芳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超,龙岩汇贤贸易有限公司,翁晓芳,赖剑晖,赖剑斌,翁琼芳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56-3号原告王友超,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仁燕,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汇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618号(五洲财富广场)6幢2层02B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敏,总经理。被告翁晓芳,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赖剑晖,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赖剑斌,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翁琼芳,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5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赖剑斌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永定县凤城镇南门商贸广场店面B5-B6119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凤203**号)予以查封。2015年2月6日,原告以被告赖剑斌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赖剑斌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永定县凤城镇南门商贸广场店面B5-B6119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凤××号)的查封。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