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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国庆、樊恒心、杨四其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国庆,樊恒心,杨四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73550433-0。被执行人杨国庆,男,1984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樊恒心,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四其,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博金民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