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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瑞英、邓朗、邓晓雷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英,邓朗,邓晓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陈瑞英。申请执行人邓朗。申请执行人邓晓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六层至十三层。代表人余兴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瑞英、邓朗、邓晓雷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笫3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笫3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