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黄龙支行与曲玉丰等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曲玉丰;战洪权;曲玉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负责人:胡明玉被执行人:曲玉丰,男,59岁,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战洪权,男,51岁,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曲玉中,男,40岁,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黄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曲玉丰、战洪权、曲玉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曲玉丰、曲玉中、战洪权暂无执行能力。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执字第705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郝国斌审判员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