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招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菊娥与被执行人闫金志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菊娥,闫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招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崔菊娥,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温家村。被执行人闫金志,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电业局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菊娥与被执行人闫金志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5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1997)招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龙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