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孝杰与徐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杰,徐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黄孝杰。委托代理人王泽俊,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杰与被告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黄孝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完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