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炳成与陈胜泉、陈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成,陈胜泉,陈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陈炳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经商。委托代理人柯安福,安溪县虎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胜泉,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陈文礼,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成与被告陈胜泉、陈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