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终字第4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冒晋启与被上诉人张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冒晋启,张珂,冒晋杰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4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冒晋启,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珂,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胡健,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士烈,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冒晋杰,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冒晋启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冒晋启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冒晋启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冒晋启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冒晋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代理审判员  王世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