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廷鹏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02号罪犯陈廷鹏,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以(2006)宽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廷鹏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又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宽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款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以(2007)宽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宽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廷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4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廷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91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廷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廷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