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吴某某,男,1961年6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效华,菏泽牡丹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某,女,1960年4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倪 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