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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敬一、于建国与于建国、杭州顺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一,于建国,杭州顺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7号原告:吴敬一。被告:于建国。被告:杭州顺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号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责任人:朱伟忠。委托代理人:胡宾,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一诉被告于建国、杭州顺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敬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敬一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