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高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1号罪犯高红,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原审被告人高红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高红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红在濮阳市石化路与昆吾路交叉口附近路边喝酒时,遇到杨某某驾驶豫JP15**号江淮牌汽车从此经过,二人交谈后到濮阳市白云宾馆开了705房间继续喝酒,期间发生了性关系。当日上午9时许,高红趁杨某某熟睡之机,偷走杨某某挂在裤子上的汽车钥匙,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宾馆停车场的豫JP15**号江淮牌汽车盗走。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汽车价值86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基本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4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