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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何家虎,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年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及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急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申请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先予执行150万元。本院认为,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182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