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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贡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鸣与魏万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魏万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贡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鸣,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立云,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万栋,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依乾,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鸣与被告魏万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鸣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4302元,由原告李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