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贡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鸣与魏万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魏万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贡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鸣,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立云,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万栋,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依乾,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鸣与被告魏万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鸣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4302元,由原告李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