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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于本市,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潘集区XX路XX路段时,刮到一摊位,致摊位物品受损。交警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杨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安排该院专业人员对杨某抽取血样两份并委托鉴定。2014年11月28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另查明:2014年12月2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已经赔偿摊主经济损失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收条、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摊主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佳附有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