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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法定代表人:王宏达,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长友,系该社员工。被告:王文心,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张家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