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宗乾与李国庆、韩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乾,李国庆,韩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李宗乾。委托代理人李建根,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庆。被告韩斌。原告李宗乾与被告李国庆、韩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宗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乾在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宗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李宗乾负担。审判员 孙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