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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晓宏诉博康医药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宏,石嘴山市博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32号原告张晓宏,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博康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石嘴山市博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海滨,石嘴山市博康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晓宏与被告石嘴山市博康医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晓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宏负担。审判员  王爱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