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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韦锦红与谢建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韦XX,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谢XX,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韦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XX,被告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XX诉称:1997年原被告双方在深圳打工时自行相识谈婚,后同居生活,1998年7月13日生育女儿谢X梅,1999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2月26日生育儿子谢X城。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识不久后即同居生活,双方的感情不深,经常参与赌博,经常刚发工资没几天就将钱输光,平时靠借钱维持生活,夫妻为此经常争吵甚至打架。被告从不关心我及家人。我生病住院,被告为了赌钱都不愿意照顾我,连来医院探望我都没有。儿子谢X城从树上跌下,断了手住院治疗,被告非但不来看望反而在电话中大骂,为此夫妻反目成仇,于是我与被告分居,至今已半年。我每次在电话中向其提出离婚,被告就威胁我要杀死我外家全家。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起诉到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谢X梅,儿子谢宇城由其自行选择跟原告或被告生活。3、夫妻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讲的不是事实,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是原告所说的不顾家不理原告,我愿意戒掉赌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深圳打工时自行相识谈婚,后同居生活,1998年7月13日生育女儿谢X梅,XXX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谢X城。2014年12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深,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和不顾家庭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上述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各一份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二个子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夫妻在日常的生活中,虽然因被告参与赌博从而引起原告的不满和双方意见的分歧,但现在被告愿意改掉赌博的坏习惯,原告应给予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只要原告多为子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着想,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是应该可以和好如初的。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因素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等,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据不够充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韦XX与被告谢XX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