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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金正杰、仇佩与仇佩、常正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杰,仇佩,常正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金正杰。法定代理人金忠胜。委托代理人沈杰伟、戴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佩。被告常正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杰与被告仇佩、常正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正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正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正杰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曹  维  维人民陪审员 施  素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