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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浮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浮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广西田园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法定代表人:龙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会煦,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告: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法定代表人:黎兵春,该公司法人代表。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浮民二初字第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被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西省九隆种粮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存款626065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冯全镇审 判 员 徐玉平审 判 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程双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