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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岳辉与苏海蓉、郭栢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岳辉,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海蓉,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郭栢潮,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魏群红,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岳辉因与被上诉人苏海蓉、原审被告郭栢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岳辉的委托代理人刘俊、被上诉人苏海蓉,原审被告郭栢潮的委托代理人魏群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原审原告苏海蓉��原审被告黄岳辉、郭栢潮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初字第5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退回上诉人黄岳辉预交的诉讼费20910元。审判长吕敏审判员庄小鹏代理审判员梁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廖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