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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监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竹生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0506号韩竹生: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12月31日作出的(83)中刑终字第1916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再次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你在原铁道部南口机车车辆厂工作期间,于1968年8月与该厂”专政小组”其他人员一起将该厂老工人石xx打成重伤、参与殴打老工人司x并致其死亡,被原昌平县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971年9月1日以(71)昌军刑字第15号判决书,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1983年5月根据你的申诉,经原昌平县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改判、上诉发回重审,最终经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于1983年12月31日作出(83)中刑终字第19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韩竹生上诉,维持一审撤销(71)昌军刑字第15号判决书,改判韩竹生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经本院此次对(83)中刑终字第1916号刑事裁定案再次申诉审查认为,该案在认定你构成犯罪事实时,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尸体检验报告等予以证实,且在该案审理中你亦认可参与殴打石xx、司x的事实,有历史档案笔录为证。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石xx重伤、司x死亡的严重后果,虽有政治动乱社会背景,但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在当时国家实施”拨乱反正、平反昭雪、主动复查纠正历史冤假错案”的申诉复查工作中有严格的政策界定。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你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你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理,符合当时历史时期的申诉复查的政策规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对此历史老案,本院今后不再申诉审查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自